• 王伟政 律师
  • 执业年限:27年
    天津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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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政
律师

哪些情形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要求返还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 实践中,以下情形法院一般认定为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 1、购房者将办理按揭贷款的资料交与开发商,由开发商代为办理按揭贷款,实践中由于开发商代办的户数众多,常常出现证据缺失的问题,导致按揭贷款未能办理成功的原因不清楚(原因不能查明),法院一般认为应视为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2、银行要求提高首付比例,银行对贷款申请不予审批并不是购房者主观过错造成的,该情形属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 3、购房者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不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导致购房者、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4、购房者购买的房屋性质为商业用房,不符合银行按揭贷款条件,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5、银行认为商铺按揭贷款风险较大,易产生不良贷款,停止为购房者办理按揭贷款,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2020-09-13 22: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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