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伟政 律师
  • 执业年限:27年
    天津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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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政
律师

合伙账目进行清算的前提是提供合伙账册,故负举证责任的主体首先应当是经营期间负责日常事务账目管理的合伙人,在当事人均不负责日常事务账目管理的情况下,才应由提起诉讼的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因此,各合伙人在合伙时应重视对合伙账目的监督与管理,以防发生纠纷时因举证不能而导致败诉。

2020-09-04 13: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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