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即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款的适用有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第三人属于善意购买,而非与配偶一方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第二,买受人支付了合理对价; 第三,买受人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 在这三个条件均已具备的情况下,不能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