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政
律师

最高院新规!同案必须同判,类案必须检索 一、本意见所称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二、人民法院办理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类案检索: (一)拟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 (二)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 (三)院长、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 三、承办法官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案例数据库等进行类案检索,并对检索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020-07-29 09:5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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