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一方未征得另一方同意,无权单方面决定变更子女姓名。户口登记机关因为夫妻一方申请变更子女姓名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离婚双方已就变更子女姓名事宜达成明确的一致意见,不予办理的明示拒绝行为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