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政
律师

同居关系解除后一方主张给付青春损失费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双方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未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属于同居关系。根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酌情返还彩礼;但一方主张给付身心健康损失费、青春损失费等,并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2020-05-10 10:00:15
29W+
158****0956觉得很赞
暂无评论,快来回复一条吧!
0/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