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政
律师

转单重复投资不应累加计入犯罪数额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准确认定吸收存款的数额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仅关系到刑事制裁行为人以维护金融秩序,而且关涉对集资参与人合法权益的救济保护。投资到期后本息未实际交付集资参与人,而以重新签订投资合同的形式转单,转单重复投资的数额不应累加计入犯罪数额,否则将导致非法的高额利息、复利合法化,不利于平等保护集资参与人的本金损失,也不利于引导集资参与人理性投资。定罪证据确实、充分,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2019-10-09 10: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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